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 二、费用核算与归集:似是而非,想当然 对于研发费用的范围和归集,财税〔2015〕119号文件已有明确的规定。但有些企业财务人员或根据自己的片面理解,或按照自己似是而非的“职业判断”,或根据相关企业负责人的授意,无原则地将本不该计入研发费用的开支项目也计作研发费用,以加大加计扣除的基数。 比如,企业在编制科研项目时,一则为了对外显示对科研项目的重视程度,二则为了能“顺利”将某些无关的费用“研发化”,通常都会将企业负责人设定为项目负责人——虽然该负责人可能根本就不属于技术人员也不懂该科研项目,或者其根本就不可能花费太多时间用于该项目上。然后,将该企业负责人的工资薪酬、“五险一金”,以及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差旅费、会议费等,以财税119号文件规定的“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”及“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”的名义,“名正言顺”地享受加计扣除政策。 再比如,财税119号文件规定研发费用包含“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”。于是企业在与外聘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时,约定在“劳务费”之外,以实报实销或定额补助等形式负担了外聘人员的交通费、通讯费、生活补贴等其他开支,但只按“劳务费”的金额申报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,却又将其他开支一并作为“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”享受加计扣除政策。 专注科技项目十年!欢迎来我司现场考察! 博亿成科技服务(武汉)有限公司 孟依 Mobile: 18908640934